新华网合肥12月19日电(记者 周立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对安徽高炉酒厂原厂长刘俊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刘俊卿曾兼任安徽省涡阳县委副书记、亳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等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其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刘俊卿单独或伙同其妻张兆侠受贿、索贿人民币14
76万余元、美元25万余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俊卿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1495万余元、美元41万多元、港币61万多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安徽省高院还认定刘俊卿犯有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裁定宣城市中院一审判处刘俊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