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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收费起点2000元

来源:新浪网 点击: 更新:2006-12-31 10:22:21

  本报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刘京) 省发改厅、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省对律师行业收费管理有了首个政府规章。《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类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包括: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上所列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有4种

  《办法》确定了四种收费方式,即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收费。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以及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4类案件禁收风险代理费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同时,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办法》规定以下4种情形禁止收取代理费: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事务所只收取3类费用

  根据《办法》,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3类:律师服务费、异地办案差旅费和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海南省服务业专用发票。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定。

  《办法》规定,结算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为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凭证,结算后委托人应退还预收款收据。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拒绝支付。

  律师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省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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