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肖山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不被泄露。
通知明确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也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依法为个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这份通知指出,如何做到信息保密,确保纳税申报信息不泄露,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形成保密管理工作的完整“链条”。(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在此过程中,要重点做好申报数据生成和传输过程加密工作、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安全审计等工作。
通知还明确了信息保密的范围,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纳税人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通知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向上级机关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宣传正面典型前,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通知最后指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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