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因认为牙膏宣传失实、存在欺诈,王海(职业打假名人)热线网站经理王华林将六种知名牙膏的五家生产厂家与销售商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双倍货款、误工费损失及赔礼道歉。3月14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知名牙膏不存在虚假宣传及商业欺诈,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华林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王华林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4日在被告商店(华联综合超市石景山店)购物时,看到了竹盐、田七、洁银中药、中华本草五珍、高露洁全效美白等牙膏包装上宣传:其各自产品大都具有消炎抑菌、清热去火,缓解牙龈出血、预防牙周疾病等多种口腔护理疗效。
原告认为,用这些牙膏刷牙就可以消炎抑菌、清热去火、缓解牙龈出血、预防牙周疾病,于是购买了上述牙膏。原告回家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上述牙膏并非像宣传中那样,明显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并且认为牙膏产品执行GB8372-2001标准,该标准涉及物理和化学性能,包括净含量、有效期、感官、卫生指标、氟含量等标注规定,但以上牙膏均未对此做出相应说明。
原告指出,被告牙膏厂商将产品宣传与药品功效相混淆,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存在误导欺骗。根据相关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相应的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华联超市石景山店辩称:原告非消费者所保护的消费者,购买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商业投机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就是牙膏产品的购买者、消费者。牙膏具有功效是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原告武断的认为,牙膏没有这些功效是不具有可信度的,被告超市已经进到了相应的审查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被诉知名牙膏生产厂家均辩称: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无权依据该法进行索赔。原告自诩其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牙膏行为是为了其所谓的“职业”需要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原告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另外,被诉知名牙膏的外包装宣传效果与实际功效是相符的,其均经过科学实验及专家论证得以证实,故知名牙膏生产厂家不存在虚假宣传及商业欺诈。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要求退货没有正当理由,误工费索赔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却没有相应证据,而本案中各知名牙膏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对以下焦点问题的认定,即原告是否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被告华联综合超市石景山分公司,出售的牙膏商品外包装宣传内容是否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以及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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