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内蒙古境内明代长城芦梁山段,遭到非法采矿者挖掘。中国长城学会/供图
《长城保护条例》实施满一年,部分地区的长城竟连县级文保单位都不是
晨报讯 (记者 王彬) 今天是《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的日子,《长城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长城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国长城学会常务副会长、著名长城专家董耀会指出,在执行《长城保护条例》过程中发现,很多地方还并不知道《长城保护条例》,长城在一些地方根本没有受到保护。
董耀会告诉记者一个令人意外的事实,按照我国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层次保护,但是像长城这样理应被列为重要的文保对象,在很多地方什么保护级别都没有。今年以来,长城学会在全国各地调研时发现,虽然《长城保护条例》颁布许久,但是一些地方的文物部门甚至尚未看到《长城保护条例》。董耀会说,执法的主体单位都没有做好准备,必然无法很好地发挥《长城保护条例》的作用。“有些地方的长城竟然连县级保护单位都不是,万里长城的一个组成部分说拆就拆了,最后只是犯了一个程序上的小错误。”
“我们并不反对开展旅游,来带动对
长城的保护。”董耀会说,文物部门介入其实可以更好地推动旅游资源的利用,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涉及长城保护内容,应报上级文物部门却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