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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为企业设生产“安静日”每月1日至25日,任何部门和单位请勿“扰企” |
本报济宁9月28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宁市外经贸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济宁市专门制定了《创新发展环境二十条规定》。为给企业创造一个安静的生产环境,《规定》明确提出,将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并为企业设生产“安静日”。 根据《规定》要求,同一系统内的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由县以上执法机关负关负责人签发检查批准书,将检查的内容、时间和人员提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对同一企业的常规性检查,每个部门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次。违反本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对企业多次检查的,给予行政告诫或组织处理。 同时,对企业实行“特区特管”,进入开发区、经济园区对企业检查收费的,要提供法律依据,说明检查理由,明确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报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备案后方可进行。对济宁高新区内的企业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济宁市相关文件规定,由部门、单位在高新区分设机构代收,无分设机构的委托市财政局开发区分局代收。 此外,将实行企业生产“宁静日”和“企业导游员”制度。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生产“宁静日”,除重大、紧急、特殊情况外,在此期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收费或执行其他类似任务。到企业检查、参观、学习,可由企业熟悉业务的人员引导,不得强求企业负责人接待、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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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讯录入:yanghua 责任编辑:yangh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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