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政府在山东省率先印发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明确民政、综合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发现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或接群众反映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规范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程序,明确了定点医院救治。
《办法》规定,流浪乞讨病人包括在城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济宁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济宁市传染病医院为济宁城区流浪乞讨传染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济宁精神病防治院、济宁市荣军医院为济宁城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
《办法》明确了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或接到群众反映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急救中心处置;卫生部门急救中心应及时派医务人员到现场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并将病人送有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救助管理站或救助管理机构界定病人身份;病人病情稳定出院后,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所需费用,由当地救助管理站或救助管理机构直接结算。
《办法》同时明确了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并发症救治、医疗救治标准、医后救助办法、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内容。(记 者 郭丽军 通讯员 殷令喜)